多樣化、多元化、新穎化的非傳統(tǒng)商標雖然納入了我國的法律保護范圍,但其仍處于萌芽階段的保護,相關注冊問題層出不窮。本文主要從聲音商標的注冊保護入手,為我國聲音商標注冊保護制度的完善提幾點建議。
一、聲音商標概述
聲音商標又叫音響商標,是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為了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同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相區(qū)別而使用的標記。其除具有商標的顯著通性,也有專屬的特殊性,如無形、傳播能力強、不直接依附在商品上等。
聲音商標的注冊條件分為實質條件和程序條件,實質條件又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我國《商標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便于識別”。顯著性即為積極條件,是商品識別和區(qū)分商品來源的能力,包括“識別性”和“區(qū)別性”兩個方面。消極條件則是指特定情況下該聲音不能注冊為聲音商標的條件,如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軍歌相同或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就全國范圍內目前公認的學說而言,聲音商標的消極條件主要指通用性聲音和功能性聲音。程序條件是指申請注冊聲音商標時所必須具備的程序流程,目前在世界范圍內主要有圖樣表示方法、文字描述性表示方法和混合型表示方法三種。
二、對我國聲音
商標注冊的思考
聲音商標的注冊保護是穩(wěn)定商標市場、激發(fā)企業(yè)再創(chuàng)新的根本源泉。為推動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在保護企業(yè)、消費者根本利益的同時,我們更應該意識到我國目前聲音商標注冊保護制度的不完善。為此,本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對我國聲音商標注冊保護制度完善的思考。
(一)顯著性的認定
聲音商標的顯著性是一段聲音能否注冊為商標的積極條件,其認定也一直是審查的難點。筆者認為,想要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關鍵還是要看消費者在聲音和商標之間能否建立特殊的聯系。為此,聲音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該聲音的使用時間、宣傳效果、銷售范圍、輻射范圍、市場占有率等,并抽樣調查不同地區(qū)的人對聲音與商標聯系建立成功的比例。同時,行政部門應該以“最低顯著性”為標準,以一般消費者的識別水平,集合聲音的長度、商品與聲音的關聯性等進行審查。
(二)注冊的排除領域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但結合前文分析,對于“功能性商標”和“通用性商標”,我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限制。筆者認為,這兩種商標喪失了顯著性,不具備注冊為商標的基本條件。我國應該采取明確否定式列舉的方式將其予以排除,減少審查中商標申請人將功能性商標和通用性商標予以注冊的情況,提高審查效率。同時,我們也可以借鑒澳大利亞、我國臺灣地區(qū)等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立法,在司法解釋中對上述兩種商標明確定義、適當列舉,使得抽象的概念變具體,便于商標注冊申請人和消費者理解。
(三)程序條件的形式豐富
我國傳統(tǒng)商標書面文件的申請采用混合型的表現方法。筆者認為該方法清晰專業(yè),是聲音商標形式條件理應沿用的形式。但在沿用的同時,應針對我國的音樂現狀對注冊申請的程序條件形式進行豐富。例如,考慮到我國龐大的民樂市場,可以規(guī)定音樂商標除了采用五線譜表示外,還能采用簡譜的表現形式;用文字描述音樂聲音時可以用文字展示其音調、音色、響度,也可以采用擬聲詞、象聲詞形象體現;基于播放媒介的不確定性,申請人應該準備多個聲音樣本的副本,定期重復提交等。
三、結語
在商品經濟日益發(fā)展的今天,要想建立一個公平穩(wěn)定的競爭機制,維護企業(yè)和消費者的利益,就需要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嚴格商標注冊保護制度。為此,我國更應該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qū)成熟的注冊保護制度,立足我國國情,完善對我國聲音商標的注冊保護。這對完成《商標法》的基本任務、促進國際交流、增強我國文化競爭軟實力都具有一定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