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也就是說,當申請人以“相對理由(侵犯在先權利的情況)”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會受到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案,最高院判決中僅認可了“姓名權侵權”,其他的“肖像權侵權”、“不良影響”、“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等理由均未獲支持。因此,在僅有相對理由的情況下,喬丹公司提出了前文的“五年”時間概念,即注冊超過五年時間的商標不能依據(jù)相同理由被宣告無效。
A:《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另外《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也規(guī)定: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當申請人以“絕對理由(違反絕對條款/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情況)”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不會受到五年的時間限制,另外馳名商標所有人能夠證明爭議商標注冊有惡意的前提下,也可以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