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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商標申請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系列問題答疑

作者:蓬子   來源:成都行之知識產(chǎn)權   時間:2020-10-28

 


  內容摘要:

  在歐盟商標喪失效力、歐盟商標申請被撤回或被駁回的情況下,歐盟商標/商標申請可以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從而有效克服歐盟商標單一性帶來的問題。依據(jù)《歐盟商標條例》和歐盟商標《審查指南》的相關規(guī)定,轉換申請人首先需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轉換申請并繳納官費200歐,在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通過并將相應材料移交給成員國工業(yè)產(chǎn)權局并通知申請人后,申請人還需應成員國工業(yè)產(chǎn)權局的要求繳納相應費用并補充必要的翻譯件等。

歐盟商標

  問題一:歐盟商標/商標申請是否可以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
  答:可以。
  依據(jù)《歐盟商標條例》(EU Trade Mark Regulation)139至141條以及歐盟商標《審查指南》E部分第2章的規(guī)定,一件歐盟商標/商標申請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
  問題二:為什么要將歐盟商標/商標申請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
  答:通過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可以有效克服歐盟商標單一性帶來的問題。比如一個歐盟商標申請可能因存在于一個或特定幾個歐盟成員國內的絕對注冊障礙而未能獲準注冊或基于在一個或特定幾個成員國內的在先權利而被異議駁回,這種情況下,該歐盟商標的申請人可以請求將上述歐盟商標申請轉換為某一成員國國內商標申請(上述注冊障礙或在先權利不存在于該成員國內),從而為該商標申請人在其他歐盟成員國內提供更好的保障。
  將歐盟商標/商標申請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的最大優(yōu)勢體現(xiàn)于:轉換后的成員國商標/商標申請可以享有原歐盟商標/商標申請的申請日(在原歐盟商標/商標申請有優(yōu)先權的情況下,同時可以主張該歐盟商標/商標申請的優(yōu)先權),從而使得該成員國商標/商標申請在后續(xù)異議或無效程序中獲得優(yōu)勢。具體法律依據(jù)請見條例第139(3)條規(guī)定:

  “The national trade mark applicationresulting from the conversion of an EU trade mark application or an EU trademark shall enjoy in respect of the Member State concerned the date of filing orthe date of priority of that application or trade mark and, where appropriate,the seniority of a trade mark of that State claimed under Articles 39 or 40.”

歐盟商標申請

  問題三:歐盟商標/商標申請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答:依據(jù)《歐盟商標條例》第139(1)條及歐盟商標《審查指南》E部分2.1規(guī)定,歐盟商標/商標申請可以在以下四種情形下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
  (1)  在審查階段或異議程序中,歐盟商標申請基于絕對或相對注冊障礙被駁回;
 ?。?)  歐盟商標申請人撤回其歐盟商標申請;
  (3)  歐盟商標申請由于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申請費而被視為撤回;
 ?。?)  已注冊歐盟商標因下列情況而喪失效力:
  ·商標權人主動放棄其歐盟商標;
  ·歐盟商標保護期屆滿而未進行續(xù)展;
  ·歐盟商標被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或歐盟商標法院宣布無效;
  ·歐盟商標被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或歐盟商標法院宣告權利喪失(例外:歐盟商標因未使用而被宣告權利喪失除外)。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歐盟商標條例》第139(2)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下歐盟商標/商標申請不得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
 ?。?) 該歐盟商標由于未使用而被宣告權利喪失(除非能證明該歐盟商標在將要申請轉換的成員國內被合法真實使用);
 ?。?) 依據(jù)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的決定或者一個成員國法院判決,在擬尋求保護的成員國內存在針對該歐盟商標/商標申請的注冊障礙、權利喪失或無效的理由。
  問題四:歐盟商標/商標申請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的期限和費用如何?
  答:《歐盟商標條例》第139(5)條和歐盟商標《審查指南》E部分5.1規(guī)定了轉換申請的時間要求:自歐盟商標申請被撤回或歐盟商標喪失效力之日起不可延長的三個月內。
  該三個月起算點視不同情況具體包括:
 ?。?)  自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收到歐盟商標申請的撤回申請之日起;
 ?。?)  自歐盟商標權人放棄歐盟商標的信息被記錄在歐盟商標登記簿中之日起;
 ?。?)  自歐盟商標續(xù)展費繳納期限屆滿6個月之日起;
 ?。?)  自歐盟商標申請被駁回的最終決定生效之日起;
  (5)  自歐盟商標被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或歐盟商標法院宣告無效或權利喪失之日起。
  依據(jù)《歐盟商標條例》第141(3)條和歐盟商標《審查指南》E部分5.4的規(guī)定,歐盟商標/商標申請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的費用主要包含兩方面:
  ·需向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繳納的轉換申請費:200歐。該費用需要在上述遞交轉換申請的三個月期限內繳納;
  ·需向成員國工業(yè)產(chǎn)權局繳納的費用(具體取決于各成員國要求)

  以德國為例,依據(jù)于2019-01-14日生效的《德國商標現(xiàn)代化法案》(Markenrechtsmodernisierungsgesetz),歐盟商標/商標申請轉換為德國商標/商標申請時,針對第1類商品或服務的官費為300歐,從第2類商品或服務起的額外官費為每類100歐。

歐盟商標注冊

  問題五:歐盟商標/商標申請轉換為成員國國內商標/商標申請的具體程序如何?
  答:通常來說,轉換程序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步: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遞交轉換申請且繳納相應的費用。
  在收到申請人轉換申請后,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將依據(jù)《歐盟商標條例》第140(3)條的規(guī)定,對該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若發(fā)現(xiàn)該申請存在需要補正的缺陷,官方會要求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正。若申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正相應缺陷,則申請人的轉換申請將被駁回且官方不會退還相應的申請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請人僅就歐盟商標/商標申請在部分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轉換,該部分商品或服務的范圍不得超過原歐盟商標/商標申請尋求保護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第二步: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審查通過后,會將申請人的轉換申請移交給成員國工業(yè)產(chǎn)權局并通知申請人。
  依據(jù)《歐盟商標條例》第141(3)條規(guī)定,在收到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移交的轉換申請后,成員國工業(yè)產(chǎn)權局可要求申請人在兩個月內:
  ·支付本國相應的申請費用;
  ·提交符合本國官方語言的申請文件的翻譯件;
  ·指定在本國的代理人并提供相應的地址等。
  以德國為例,德國專利商標局在收到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移交的轉換申請后,可以要求申請人在兩個月時間內繳納相應的申請費用、遞交擬尋求保護的商品和服務的德文名稱和指定申請人在德國的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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