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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方式和期限限制?

時間:2018-02-28

 

(1)申請人的答復可以僅僅是意見陳述書,也可以進一步包括經修改的申請文件(替換頁和/或補正書)。 (2)當申請人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術特征以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該權利要求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缺陷時,應當在其意見陳述書中具體指出該技術特征;申請人可以請求專利局延長指定的答復期限。但是,延長期限的請求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提出。專利局收到申請人的答復之后即可以開始后續(xù)的審查程序,如果后續(xù)審查程序的通知書或者決定已經發(fā)出,對于此后在原答復期限內申請人再次提交的答復,審查員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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