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2條規(guī)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偽造或擅自改造注冊商標,以及銷售擅自改造注冊商標等均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迅猛發(fā)展,市場主體呈現逐日遞增的上升趨勢,市面上開始充斥著各形形色色的商品與服務。此時,作為企業(yè)區(qū)分與其他商品與服務來源的商標,對消費者辨識和購買企業(yè)商品、服務起到了極其重要的引導作用。不過,商標侵權案件也在逐年遞增,且呈現出多樣化、立體化、網絡化的顯著特征。
一般情況下,企業(yè)在遭遇商標侵權訴訟時,會收到權利人發(fā)送的警告函或律師函。企業(yè)在收到警告函或律師函后首先要保持冷靜,再查看權利人在函件內主張的權利和要求,比如警告函通過會要求企業(yè)立即停止侵權,并刪除某些圖片、文字、鏈接等,否則將會行使訴訟的權利。這種情況下,企業(yè)應該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按照對方要求執(zhí)行相關動作,避免侵權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律師函一般就會要求企業(yè)出庭審理,并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此時,企業(yè)同樣要立即停止侵權,并嘗試與對方聯系,了解其真正的目的。如果侵權責任較小的,可以考慮采取和解、賠償的形式處理,如果侵權責任較大的,可以采取合理的反訴方式等,減少侵權責任。
針對如何減少侵權責任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建議采取不侵權抗辯的方式。常見抗辯方式有五種,具體如下所示,僅供各位參考學習。
程序規(guī)則的抗辯
程序規(guī)則的抗辯,是指利用各項法律程序規(guī)定進行合理抗辯,常見抗辯理由有原告不具備權利人主體資格、沒有授權證明等;在程序方面,還可以對管轄權和訴訟時效提出異議。
不侵權抗辯
不侵權抗辯,是商標侵權訴訟中最為常見的抗辯理由,一般會提出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類似,以及商標不近似等理由,從而證明自己并不存在侵權行為。
在商品或服務不近似方面,企業(yè)要注意的是,即使你的商標或服務與權利人的不近似,但商品來源、銷售渠道、用途、生產部門、消費對象相同,也有可能被認定為類似;在商標不近似方面,法院一般會根據消費者會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為標準。故此,如果企業(yè)想要證明自己不侵權,則可以證明訴案商標已形成穩(wěn)定市場,并擁有自己的品牌聲譽、名譽等,并不會促使消費者混淆訴案商標與原告商標。
權利沖突的抗辯
權利沖突的抗辯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也比較多,企業(yè)可以看原告商標是否與他人或自己的商標權、著作權、外觀專利權、商號權、域名權等在先權利的財產性權益相沖突。比如,如果原告的商標圖樣在此前已經被公司申請著作權保護了,那么公司也可以利用該要點進行有效發(fā)力,提出不侵權抗辯甚至無效對方商標。
合法來源抗辯
合法來源抗辯,是指企業(yè)在不知商品是侵權產品的情況下進行的系列商業(yè)行為,只要企業(yè)能夠證明合法來源的,可以不承擔相關責任,但企業(yè)仍然需要行使立即停止侵權的責任。如果企業(yè)曾經是商標權人的經銷商,或者曾經搶注過原告商標,那該種情況就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標權權利限制抗辯
商標權權利限制的抗辯,通常包括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商標先用權以及權利用盡。在商標描述合理使用中,如果被告要舉證證明合理性使用,要注意以下三點:一是主觀要有善意,二是客觀正當使用,三是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標。
以上,是
商標侵權訴訟中常見的抗辯形式,除此之外還有通用名稱抗辯、注冊商標未實際商業(yè)化使用抗辯、撤銷注冊商標等多種抗辯形式,具體到實務工作中,企業(yè)仍需具體現有情況、條件進行綜合考慮,最終選擇一條最有利的抗辯理由進行合理抗辯。但最重要的是,企業(yè)還是要做好商標注冊及布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