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自己想要
注冊商標,但是苦于沒有注冊資格,那這時候就想其他歪門邪道的辦法了,這就是商標法中所說的“以欺騙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
什么是“欺騙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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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guān)虛構(gòu)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偽造申請書件簽章的行為;
二、偽造、涂改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行為,包括使用虛假的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上重要登記事項等行為;
三、偽造其他證明文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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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_款規(guī)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渡虡藢徖砑皩彶闃藴省芬?guī)定:“此種情形是指確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商標注冊人采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對于只是損害特定民事權(quán)益的情形,則應(yīng)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及商標法的其他相應(yīng)規(guī)定進行審查判斷。下列情形屬于本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gòu)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字號、企業(yè)名稱、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gòu)名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構(gòu)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