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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證已拿到被無效宣告后一定要答辯嗎

作者:行之知識產(chǎn)權   來源:   時間:2020-08-13

 

  依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被商標局宣告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進行答辯,也可以不進行答辯。


  《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商標評審申請復審。商標評審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nèi)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nèi)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起訴。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標簽: 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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